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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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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 二 條 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、使用範圍及限量,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,非表列之食品品項,不得使用各該食品添加物。

第 三 條 食品添加物之規格,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定。

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
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、第三條附表二,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。

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、第三條附表二,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。

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、第三條附表二,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。

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、第三條附表二,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
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、第三條附表二,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。

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、第三條附表二,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。

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,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
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,除第二條附表一第(七)類品質改良用、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「編號099氮氣」、第三條附表二第(七)類品質改良用、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「§ 07099氮氣」、第(八)類營養添加劑「§ 08112乳鐵蛋白」及第(十六)類乳化劑「§ 16006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」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,自發布日施行。

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、第三條附表二,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

共有 18 筆搜尋結果
項次 類別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規格
1 (八) 營養添加劑 硫酸鋅 Zinc Sulfate 1.形態屬膠囊狀、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,在每日食用量中,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30 mg。 2.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。在每日食用量中,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22.5mg;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,每300g食品中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22.5mg。 3.本品可使用於嬰兒(輔助)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。在每日食用量中,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7.5mg;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,每300g食品中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7.5mg。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用。
2 (八) 營養添加劑 氯化鋅 Zinc Chloride 1.形態屬膠囊狀、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,在每日食用量中,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30 mg。 2.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。在每日食用量中,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22.5mg;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,每300g食品中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22.5mg。 3.本品可使用於嬰兒(輔助)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。在每日食用量中,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7.5mg;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,每300g食品中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7.5mg。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用。
3 (八) 營養添加劑 葡萄糖酸鋅 Zinc Gluconate 1.形態屬膠囊狀、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,在每日食用量中,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30 mg。 2.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。在每日食用量中,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22.5mg;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,每300g食品中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22.5mg。 3.本品可使用於嬰兒(輔助)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。在每日食用量中,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7.5mg;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,每300g食品中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7.5mg。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用。
4 (八) 營養添加劑 氧化鋅 Zinc Oxide 1.形態屬膠囊狀、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,在每日食用量中,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30 mg。 2.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。在每日食用量中,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22.5mg;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,每300g食品中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22.5mg。 3.本品可使用於嬰兒(輔助)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。在每日食用量中,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7.5mg;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,每300g食品中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7.5mg。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用。
5 (八) 營養添加劑 硬脂酸鋅 Znic Stearate 1.形態屬膠囊狀、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,在每日食用量中,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30 mg。 2.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。在每日食用量中,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22.5mg;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,每300g食品中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22.5mg。 3.本品可使用於嬰兒(輔助)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。在每日食用量中,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7.5mg;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,每300g食品中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7.5mg。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用。
6 (八) 營養添加劑 醋酸鋅 Zinc Acetate 1.形態屬膠囊狀、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,在每日食用量中,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30 mg。 2.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用。
7 (八) 營養添加劑 檸檬酸鋅三水化合物 (Zinc Citrate Thihydrate) 型態屬膠囊狀、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,在每日食用量中,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22.5mg。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用。
  • 08138檸檬酸鋅三水化合物Zinc Citrate Trihydrate.pdf
  • 8 (八) 營養添加劑 甘胺酸鋅 Zinc Bisglycinate 形態屬膠囊狀、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,在每日食用量中,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30 mg。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用。
    9 (八) 營養添加劑 檸檬酸鋅 Zinc Citrate 形態屬膠囊狀、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,在每日食用量中,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30 mg。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用。
    10 (八) 營養添加劑 反丁烯二酸鋅 Zinc Fumarate 形態屬膠囊狀、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,在每日食用量中,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30 mg。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用。